「拼車」公安部門最終認定不屬非法營運
核心提示:
4月24日,本報以《拼車收3元「油費」遭受3萬罰款》為題,報道
了市民王先生和幾位鄰居、朋友「拼車」恰好遇到了相關部門的執法檢查,
結果他因為收了每人3元錢的「油費」,而被執法人員以「非法營運」的名
義扣留了車輛,並收到了高達3萬元的罰單。王先生連連喊冤。
上周,王先生接到通知,最終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回了車輛,也不用
繳納罰款了。但是,雖然車子要了回來,他心裡還是忐忑不安:這車以後是
「拼」還是不「拼」呢?記者調查發現,收取油費已經成為「拼車族」之間
的慣常操作,而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後,讓「拼車族」的身份頗為尷尬。
事主:取回車既高興又擔心
深圳新聞網訊 市民王先生是一家床品店的司機,住在梅林關外的鑫海公
寓。2008年11月,他花4.5萬元購買了一輛麵包車。今年3月19
日上午8點多,王先生用小車載著自己的妻子、朋友黃太太以及鄰居祁先生
和同事4人像往常一樣經過梅林關上班,被執法人員攔住。因為祁先生和3
位同事每人每次都交給王先生3元錢的「油費」,執法人員認為他涉嫌違反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第六十四條規定,「未取得道路經營許可
,擅自從事運輸經營」,對他的車進行了「暫扣汽車」處理。王先生被告知
他需要繳納3萬元的罰款才能取回車。
「拼車」被罰,王先生連連喊冤。他認為「拼車」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
互助行為,有利於緩解交通壓力,節約社會資源,和真正非法營運的「藍牌
車」性質完全不同。他對行政處罰提出了異議,並根據相關條例申請舉行聽
證會。但直到王先生萬般無奈向本報求援時,聽證會也沒有任何結果。
4月24日,本報鵬城今版以《拼車收3元「油費」遭受3萬罰款》為
題,對王先生的遭遇進行了報道,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。新華網、新浪網
及深圳新聞網、深圳之窗、深圳熱線等網站和論壇紛紛轉載,引起了網友和
市民的熱烈討論。
上週一,已經等待了2個多月處理結果的王先生再次來到公交分局詢問
情況。下午,忽然有工作人員通知他,可以來取車了。第二天,他趕緊來到
公交分局,果然依靠一張「放行單」,他順利地將車從停車場裡取了回來。
取回車子,本是好事。可王先生心裡既高興,又不免有些擔心。高興的
是,經過聽證和媒體的報道後,自己取回了車輛;擔心的是,除了一張放行
單,相關部門並沒有給他明確的說法:這「拼車」收「油費」,到底是對還
是不對呢?「這次沒有罰我的款,意思應該是我沒錯。可下次如果碰上查車
,再給我扣兩個月,我也吃不消啊!」王先生說。
公安部門:三點理由不構成非法營運
自本報接到王先生反映自己「拼車」被罰開始,記者一直在與公安部門
積極聯繫,但公安部門因事件仍在調查,沒有給記者明確的答覆。聽證會結
束、車輛被放行後,日前本報記者得到了事件的情況說明。
據介紹,3月19日,深圳市打擊非法營運執法專業隊在梅林關附近查
扣王先生的長安小型客車,認為他涉嫌非法營運,因此暫扣車輛。經過調查
和聽證會,公安機關採信的事實包括:1、王先生本人有工作,工作地點在
崗廈好百年傢俬店;2、當時車上有6名乘客,王先生和乘客同住一個小區
,互相認識;3、王先生每天搭載的乘客是固定的,而乘客上班地點在福中
三路諾德中心,需經過的路線與其上班路線順路;4、乘客乘車時會付給王
先生每人每次3元錢的油費。
最終,公安機關認為王先生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營運,原因有三:第一,
王先生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進行營運的故意,其搭載乘客的本意是順路搭載
相識的朋友上下班,在情理上是合理的;第二,王先生搭載的乘客是相對固
定的,沒有證據表明他在其他時間,即搭載親戚朋友上下班之外有進行載客
的行為;第三,乘客雖然支付了乘車的油費,形成了事實上的有償乘車,但
從付費的目的來看,並不是車主要求乘客付費,而是乘客自發認為需要分攤
行車的油費,且從付費的金額來看並不能營利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,構成非法營
運的條件有兩個:一是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;二是以營利為目的進行道
路運輸經營。針對本案的情況具體分析,王先生的行為在事實上有載客收費
的情況,但是其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進行道路運輸經營,而是在有條件的
情況下,搭載相識的朋友順路上下班,乘客付費的目的是主動分攤行車成本
,與一般的以「拼車」為名義進行非法營運有區別。因此,王先生的行為不
構成非法營運,對其不予處罰,並發還其被暫扣的小客車。
「拼車族」:普遍認可分擔少量「油費」
其實,王先生情況定性上很重要的一點,就是3元「油費」的性質。公
安機關認為,「從付費的目的來看,並不是車主要求乘客付費,而是乘客自
發認為需要分攤行車的油費,且從付費的金額來看並不能營利。」那麼,如
果是車主主動要求乘客付費,是否就是非法營運了呢?付費的金額多少算是
營利,多少又算是「不能營利」,如果太多了,是不是也就是「以營利為目
的」算是非法營運了呢?
就這兩個問題,公安部門答覆「這些情節都是辦理案件時考慮因素之一
,但並不是認定非法營運的唯一情節,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判斷,還要綜合案
件中的其他情節得出結論」,並沒有給予直接的答覆,以及量化的指標。
記者在調查中瞭解到,從拼車、拼吃,到拼房、拼卡,在都市「拼客」
們的眼裡,衣、食、住、行,凡是能資源共享的任何一項活動,都可以「拼
」出來。其中,「拼車」就是其中最常見、最方便、最實惠的一項內容。
與幾年前靠車主張貼聯繫電話招徠搭車人不同,如今通過專業「拼客」
網站或社區業主論壇雙向發佈「拼車」信息,已漸漸成為主流。在網上搜索
關鍵詞「深圳拼車」,相關網站或者論壇居然多達幾十個。像寫著「從布吉
到保稅區」、「從梅林一村到聯合廣場」這樣標題尋找「拼客」的帖子很多
。除「拼車」上下班外,長途「拼車」、臨時「拼車」等,也是「拼車」的
主要形式,而出發地點、出行時間、車型、車主性別、分擔多少費用等信息
,是「拼客」們比較關注的條件。
記者聯繫到一位發佈「拼車」信息的李小姐。她住在蓮塘,在地王大廈
一家大公司上班。她之前曾經有一位固定的「拼友」,每天和她打車上班,
分擔的士費用。可是,不久前「拼友」搬家,她不得不在網上發佈信息尋找
新的「拼車」者。「早上坐公交車不僅人多,而且還容易遲到。要是能有人
願意『拼車』的話,我可以出一些油費,或者共同分擔的士費。」
幾乎所有的「拼客」都抱有李小姐相同的想法。一般來說,分擔多少費
用雙方協商而定,也有人在徵集「拼友」的帖子上標明了「價格」:如果自
己乘坐別人的車,願意出多少油費補貼作為代價,而自己有車的,對方出多
少錢就可以搭車。
「你坐了人家的車,出點錢很正常。至於多少錢,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
了。總會比一個人節約不少吧!」李小姐的想法在「拼車族」中很典型。
專家:「拼車」有利於環保節約值得提倡
有償「拼車」是應該當作「非法營運」給予處罰,還是應當看作「節約
資源」大力提倡?「拼客」普遍認可的分擔費用的方式,是否有「非法營運
」的嫌疑?市民王先生的遭遇就是最好的例子。
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,雖然也有人擔心如果放開對「拼車」的監管,不
少「藍牌車」就會渾水摸魚,但多數人還是認為,「拼車」適當收費合情合
理,也符合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大原則。
網友徐先生認為,小區業主們「拼車」上下班,不僅在客觀上減輕了道
路壓力,而且減少了出行成本。車主提供服務必然有車輛損耗、油費等成本
支出,為維持基本的運送需要,收取相應的費用也在情理之中,不必區別車
主主動索取還是乘客主動支付。就像無論是個人還是國家都不會提倡只付出
勞務而不需要報酬,否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要求,也不利於社會的
發展。「認定『拼車』上下班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營運的關鍵,應是看車主
收取的費用與正常的客運或貨運利潤空間相比是否太多。如果其只從中獲得
微薄的利潤,且能廣為乘車人所接受,不應該認定為非法營運。」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胡延華博士認為,「拼車」的「
拼」字代表的是一種面對實際生活的理性態度,一種共贏的生活方式,一種
理財的技巧,是人們的消費觀念和行為走向成熟的表現,也是一種節儉和環
保的生活方式,值得廣泛提倡。
在國外,「拼車」的車主是被允許收取一定費用的。在韓國,有一個「
合乘制」,只要乘客去往同一方向即可「拼車」,司機可以向每個客人收取
費用;在德國,找人「拼車」除了上網自行敲定外,還可以到「同行中心」
預約。
「完全禁止『拼車』收費既不現實也不合理,發揮不了『拼車』在節約
型社會建設中的作用。有關部門應該研究針對『拼車』這類新興經濟現象的
立法,如准其收取運行成本以內甚至比的士費低的費用、執法部門設立合法
的網上『同行中心』方便市民預約合乘、規定順路或者基本順路的標準等等
,讓『拼車』和『拼客』朝著有利於環保節約的方向發展。」胡延華建議說
。
律師:法律法規有待完善
廣東省華商律師事務所黎小鋒律師認為,就「拼車」而言,「拼車」雙
方在主觀上都沒有金錢交易的目的。對於司機來說,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,
雖然收取了一定的費用,但這只是雙方分擔汽油費的一種方式,屬於在特定
條件下支付的費用,不構成法律上的營利。「拼車」與一般非法營運不同,
後者是直接以營利為目的,而且沒有辦理相關營運證,前者主觀上根本不存
在故意,因此,在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的情況下,這種「拼車」行為應
不構成非法營運。
黎律師認為,認定「營利」不僅僅是從金額上來考慮,還要結合主觀目
的,如果其主觀上就是希望通過這種行為來達成「營利」目的的話,則無論
金額大小,都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營運;反之,如果其主觀上根本沒有此目的
,則不應被認定為非法營運。
除了法律法規已經落後於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之外,黎律師也提醒,各
種「拼客」現象包括「拼車」本身,也存在著人們沒有注意到的法律風險。
比如,「拼客」交往中,有可能會發生個人隱私和某些個人信息外洩並被極
少數不法分子利用進行詐騙、盜竊等非法活動外;「拼客」們可能要對其他
「拼客」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,且存在難以追償的風險,等等。
記者在採訪中發現,「拼客」們的法律意識普遍比較淡薄,幾乎從來沒
有簽訂協議的行為甚至想法。黎小鋒律師介紹,我國法律對部分類似「拼客
」的行為做了規定。如《合同法》第302條規定,對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
無票旅客,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也就是
說,提供「拼車」的車主要對其他「拼客」的安全負責。
